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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行政院修正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捐(補)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第3點、第4點、第7點,並修正名稱為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,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
發布日期 2017/1/5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521
詳細內容

主旨:行政院修正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捐(補)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第3點、第4點、第7點,並修正名稱為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,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 說明: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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